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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23-09-14 12:34:28 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浏览:3791 人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适应水利建设市场的新情况与新需求,推动水利建设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水利厅《2022年水利建设市场管理优化提升活动方案》部署,依据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招标投标政策的调整情况,并结合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对《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省直相关单位,各市水利(水务)局、公管局(监管部门),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厅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水利厅印发。

《办法》共7章49条。第一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目的、适用范围、规模标准和进场要求;第二章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划分;第三至五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六章规定了投诉与投诉处理的相关办法;第七章附则。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具体修订内容为:

1.修订“省水利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资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等不相适应的内容。

2.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增加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相关内容。

3.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的通知》(2021年10月22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范围,增加“安徽水网骨干工程”类别。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相关要求,增加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推行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内容。

5.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和新的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细化,修订联合体投标人资质、信用的认定条款,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资质和信用得分均以最低标准确定;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自专业资质和信用得分确定。

6.依据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增加两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情形“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7.明确重新招标失败不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能直接确定项目承接单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宜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8.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7号),增加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增加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内容。

四、工作目标

一是修改部分与现实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二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等相关要求,增加电子化交易的相关内容,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推行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内容,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合同公示相关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联合体投标人资质、信用的认定,重新招标失败不再招标的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如何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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